18 單選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有關共有人權利之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 A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 B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 C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 D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正解 D — 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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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依多數決處分時,他共有人的通知、優先購買與行使期間。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定有明確期間,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本項將期間寫成二十日,與該要點所定不符。題目問何者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的規範對象是「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處分標的是共有物本身,故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敘述正確。
- B《土地法》第 34-1 條第二項規定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敘述正確。
- C他共有人得以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所定「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一致,敘述正確。
- D錯在期間,表示期間為十五日而非二十日,逾期不表示才視為放棄。
記憶點
人數與應有部分過半數才動得了共有物,通知在先、優先購買在後,表示期間是十五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