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單選
下列有關公有土地撥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 A無論國有或地方有之土地均有撥用的可能
- B公有土地撥用需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核准
- C各級政府機關有使用公有土地之需求均得申請撥用公有土地
- D公有土地之撥用以無償為原則
正解 B — 公有土地撥用需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核准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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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有土地撥用的核准機關與適用範圍。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26 條,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核准權在行政院,(B) 把核准機關寫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該條所定程序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依《土地法》第 4 條,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同法第 26 條所稱公有土地並未限於國有,故國有或地方有均有撥用可能,敘述正確。
- B《土地法》第 26 條所定核准機關為行政院,程序上須先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再層請核准,並非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核准,是應選的錯誤敘述。
- C《土地法》第 26 條以「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為適用前提,未區分中央或地方機關,敘述正確。
- D撥用有償或無償,依政府財產管理法令定之;《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第三項即就「為無償撥用者」另定補償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可見無償撥用是條文所預設的情形,本項敘述並非本題所指的錯誤者。
記憶點
撥用三步驟:政府機關需用、商同該管地方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