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私有土地所有權取得之限制,土地若已成為私有者,政府得依法以何種方式處置?
- A公開標售
- B照價收買
- C徵收
- D沒收
正解 C — 徵收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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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14 條所列不得為私有之土地,於已成為私有時,國家依法採取的處置方式。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14 條第一項列舉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天然形成而為公共需用之湖澤、可通運之水道、公共交通道路、礦泉地、瀑布地、公共需用之水源地、名勝古蹟等款,均不得為私有;同條第二項明定「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法定效果是由國家循徵收程序取得所有權並發給補償,而不是標售、收買或剝奪,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公開標售屬公有財產處分的作法,《土地法》第 14 條第二項並未授與政府對已成私有之限制土地為標售之權能。
- B照價收買另有適用場合:《土地法》第 89 條第二項為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得照申報地價收買,《土地法》第 157 條為所有權人認標準地價過高時聲請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均非《土地法》第 14 條的處置手段。
- C正確。《土地法》第 14 條第二項的效果即「得依法徵收之」,這是本題所問的處置方式。
- D沒收是刑事制裁手段,《土地法》就本條情形並無沒收之規定,不能無償剝奪人民已取得之所有權。
記憶點
不得私有的土地一旦落入私人之手,國家只能花錢徵收,不能白拿。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