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單選
平均地權條例第 35 條之 1 規定,私人捐贈予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有三種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下列何者不是規範中的情形?
- A未辦理用地變更者
- B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 C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 D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正解 A — 未辦理用地變更者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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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平均地權條例》第 81-1 條就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所列三款處罰事由,題目要找出不在條文之列者。
正解理由
《平均地權條例》第 81-1 條規定「依第三十五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條文所列僅此三款,均指向受贈土地的使用與收益,選項中的未辦理用地變更不在其列,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未辦理用地變更並非第 81-1 條所列之處罰事由,該條三款均無此文字,為本題應選者。
- B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即第 81-1 條第一款所定情形。
- C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即第 81-1 條第二款所定情形。
- D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即第 81-1 條第三款所定情形。
記憶點
免稅要件看第 35-1 條三款(財團法人、章程載明賸餘財產歸地方政府、捐贈人未取得利益);處罰事由看第 81-1 條三款(目的、宗旨、收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