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單選
甲將其所有 X 地號土地出售予乙後,由甲會同乙申辦土地買賣移轉登記時,請問本案應按何標準計收千分之一的登記費?
- A該筆土地的公告現值
- B該筆土地的公告地價
- C該筆土地的買賣實價
- D該筆土地的申報地價
正解 D — 該筆土地的申報地價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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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的登記費計收基準。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76 條第一項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甲乙間的土地買賣移轉登記屬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題幹所稱千分之一即出自該項,其計費基準為申報地價,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公告現值依《土地稅法》第 12 條,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其作用是土地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不是登記費的計費基準。
- B錯誤。公告地價是《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計算申報地價的參照值,未於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申報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者以百分之一百二十為準,公告地價本身不是登記費的計費標準。
- C錯誤。買賣實價是《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二項應申報登錄之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同條例第 47 條並明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登記費不按實價計收。
- D正確,為本題所選。《土地法》第 76 條第一項的計費基準就是申報地價。
記憶點
總登記千分之二、權利變更登記千分之一,兩者都按申報地價計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