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之處理方式,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 A除有特殊情形外,應限制尚未建築用地面積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
- B對於超額私有建築用地,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 C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 D照價收買價格,按收買當時查估之正常市價
正解 D — 照價收買價格,按收買當時查估之正常市價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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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平均地權條例》對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所設的面積最高額、超額處理,以及照價收買的地價基準。
正解理由
超額未建築用地的照價收買,依據是《平均地權條例》第 72 條;而照價收買的地價如何計算,規定在《平均地權條例》第 31 條,該條第三款明定「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既然是依第 72 條照價收買,地價基準即為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而非收買當時查估之正常市價,D 項與該款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正確。《平均地權條例》第 71 條第一項規定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第二項規定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
- B正確。《平均地權條例》第 72 條規定前條超額土地,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 C正確。《平均地權條例》第 72 條後段規定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 D錯誤,為本題所選。其地價基準是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不是查估之正常市價。
記憶點
十公畝封頂、二年內處理、逾期照價收買,收買價按公告土地現值。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