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依土地稅法規定,關於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 A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為受託人
- B設有典權土地,為出典人
- C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 D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正解 B — 設有典權土地,為出典人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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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稅法》第 3 條所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的四種身分,以及設有典權土地在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上納稅義務人恰好相反的陷阱。
正解理由
《土地稅法》第 3 條第一項規定,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為「一、土地所有權人。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設有典權之土地,該項第二款明定以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B 項卻寫成出典人,與條文文字相反,屬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一項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 B敘述錯誤,為本題所選。《土地稅法》第 3 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文字是「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出典人是土地設定典權時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見同法第 5 條第一項第三款,兩稅不可互換。
- C敘述正確。承領土地以承領人為納稅義務人,見《土地稅法》第 3 條第一項第三款。
- D敘述正確。承墾土地以耕作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見《土地稅法》第 3 條第一項第四款;耕作權之取得則見《土地法》第 133 條第一項。
記憶點
地價稅設典課典權人,土地增值稅設典課出典人,兩稅剛好相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