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那種情形,應辦理撤銷徵收?
- A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 B土地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 C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 D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正解 C — 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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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區分「應辦理撤銷徵收」與「應廢止徵收」的事由。
正解理由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一項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C 項所述「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正落在該項第二款,屬撤銷徵收事由,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屬廢止而非撤銷。《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二項第一款寫的是「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與第一項第一款的「因作業錯誤」只差在原因,卻分屬廢止與撤銷。
- B屬廢止。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見《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二項第二款,且限於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
- C正確,為本題所選,見《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一項第二款。
- D屬廢止。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必要者,見《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二項第三款。
記憶點
作業錯誤與都計已定他法開發是撤銷;設計變更、事業改變、情事變更是廢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