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原則上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屬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A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B無固定使用方法,非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 C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D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正解 B — 無固定使用方法,非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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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所列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的五款共用部分。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B 項所述「無固定使用方法,非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兩個條件都與第五款相反,未落入禁止之列,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二款所列的走廊、樓梯、通路、門廳與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B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五款須同時具備「有固定使用方法」與「屬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本項兩者皆否定,自不受該款限制,得經約定成為約定專用部分。
- C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三款的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D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一款的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記憶點
五款禁止=地面、通道門廳巷弄、結構體、違法令限制者、固定用途且不可或缺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