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而需要辦理公寓大廈之重建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公寓大廈依此事由所為之重建,不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
  2. B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3. C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4. D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訴請法院命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之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後,對於該受讓人仍應徵詢其意見,不當然視為同意重建

正解 D —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訴請法院命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之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後,對於該受讓人仍應徵詢其意見,不當然視為同意重建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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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因重大事變而重建時,全體同意原則的例外、法院命出讓區分所有權的要件,以及受讓人地位的擬制。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4 條第一項,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重建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同法第 14 條第二項並明定「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受讓人自受讓時起即被擬制為同意,不生再行徵詢其意見的問題,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3 條本文雖以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為原則,但同法第 13 條第三款就「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設有除外規定,此時不受全體同意之拘束。
  2. B敘述正確。此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4 條第一項所定之訴請出讓機制,得提起者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3. C敘述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4 條第三項規定,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4. D敘述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4 條第二項既已將受讓人擬制為同意重建,即無「仍應徵詢其意見、不當然視為同意」的空間。

記憶點

重大事變重建免全體同意;法院命出讓之後,受讓人一律視為同意重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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