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應經下列何種程序,始得供營業使用?
- A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許可函
- B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C依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決定
- D依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鄰近之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正解 B — 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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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二項但書,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供營業使用所須踐行的程序。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二項本文,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但書則規定「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程序上要的是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在程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二項但書要求的是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未規定應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函。
- B正確,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相符,二者具其一即可。
- C錯在決定主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二項但書未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決定列為得供營業使用的依據;同條第五項僅賦予其制止、按規約處理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的權限。
- D錯在同意主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二項但書並未以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鄰近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為要件。
記憶點
開放空間與退縮空地要營業,除須在政府核准範圍內,還要「規約或區權會決議」二擇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