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外牆開口部或陽台設置防墜設施的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 A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
- B有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
- C防墜設施須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
- D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正解 D — 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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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二項,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防墜設施的要件。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二項,「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條文所定要件只有住戶的年齡條件,以及設施本身不妨礙逃生、不突出外牆面兩項,並未要求另經管理委員會同意;D 項為條文所無,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二項明列的年齡條件之一。
- B敘述正確。有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二項並列的另一種年齡條件,二者具其一即可。
- C敘述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二項就設施本身要求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二者須同時具備。
- D為錯誤選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二項未將管理委員會同意列為設置要件;同條第一項須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者,是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與防墜設施分屬不同項。
記憶點
防墜設施=「十二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不妨礙逃生」+「不突出外牆面」,設置理由消失時應改善或回復原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