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當有事實證明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為避免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企業經營者應回收或停止該有危險之商品或服務,以防免發生或擴大損害。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A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命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2. B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
  3. C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得免除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之責任
  4. D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正解 C —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得免除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之責任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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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企業經營者的商品回收義務,以及第 36 條至第 38 條的行政監督手段。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第一項,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10 條第二項並規定,商品或服務有危害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第一項。可見警告標示是另一項要求,欠缺時反而觸發回收義務,並非回收義務的免除事由,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所定命限期改善、回收、銷燬及命立即停止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提供之權限,依同法第 38 條,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之。
  2. B敘述正確,即《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經第 33 條調查後應命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之規定。
  3. C為錯誤選項。《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的免除事由是「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張貼警告標示並不生免除回收或停止服務責任的效果。
  4. D敘述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37 條就情況危急時應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有明文。

記憶點

警告標示不能換掉回收義務,能免的只有「必要處理足以除去危害」。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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