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不動產估價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下列有關比較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1. A試算價格調整運算過程中,情況因素、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個別因素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不得大於 15%,但勘估標的性質或區位特殊,於報告書敘明者,不在此限
  2. B試算價格調整運算過程中,情況因素、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總調整率不得大於 30%,但勘估標的性質或區位特殊,於報告書敘明者,不在此限
  3. C情況調整係指比較標的之價格形成條件中有非屬於一般正常情形而影響價格時,或有其他足以改變比較標的價格之情況存在時,就該影響部分所作之調整
  4. D估價師運用比較法估價時,應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

正解 A — 試算價格調整運算過程中,情況因素、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個別因素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不得大於 15%,但勘估標的性質或區位特殊,於報告書敘明者,不在此限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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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試算價格調整率的兩道上限,各自涵蓋哪些調整項目。

正解理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規定,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百分之十五那道門檻只及於區域因素、個別因素及其內之單獨項目,情況因素與價格日期並不在內,選項 A 把這兩者也算進單項上限,與條文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將情況因素與價格日期一併納入百分之十五的單項調整率上限,逾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所定的適用範圍,敘述錯誤,為應選項。
  2. B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總調整率以百分之三十為限,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後段所定相符。
  3. C情況調整的定義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9 條第一款文字相符,即就比較標的價格形成條件中非屬一般正常情形而影響價格之部分所作之調整。
  4. D《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7 條明定不動產估價師應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決定比較價格,敘述正確。

記憶點

十五只看區域與個別(含其內單項),三十才把情況與價格日期一起算進去。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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