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甲有 A 地,登記為 A 地所有人。甲與乙成立承攬契約,由乙承攬 A 地之整地工作。乙不僅整地有瑕疵,而且還趁整地之餘,將有毒廢棄物掩埋於 A 地之下。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得請求乙修補瑕疵
  2. B甲依侵權行為法之規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半段),得請求乙回復原狀,移除掩埋在 A 地下之有毒廢棄物
  3. C甲得以掩埋有毒廢棄物乃違反保護義務為由,解除契約
  4. D甲得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乙賠償 A 地因掩埋有毒廢棄物所減損之價額

正解 D — 甲得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乙賠償 A 地因掩埋有毒廢棄物所減損之價額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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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承攬瑕疵擔保的賠償範圍,與承攬人加害行為所生侵權責任的分野。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495 條第一項,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請求修補、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賠償標的是工作瑕疵所生的損害。掩埋有毒廢棄物並非整地這件工作本身的瑕疵,而是乙另外侵害甲土地所有權的行為,該價額減損應依《民法》第 196 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求償,與法不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正確。依《民法》第 493 條第一項,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整地有瑕疵即屬之。
  2. B正確。掩埋有毒廢棄物是不法侵害甲的土地所有權,合於《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前段;依《民法》第 213 條第一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甲得請求移除廢棄物。
  3. C正確。履約中侵害相對人固有利益屬違反保護義務的加害給付;依《民法》第 227 條第一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循此得解除契約。
  4. D錯誤。土地價額減損屬侵權行為的損害,請求權基礎在《民法》第 196 條,不是《民法》第 495 條第一項所稱工作瑕疵所生的損害。

記憶點

工作本身做壞了走承攬瑕疵擔保,工作以外另外害你走侵權行為,兩條路不可互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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