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依民法規定,關於受任人之權利及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受任人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委任事務
- B受任人未處理委任事務前,不得向委任人請求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 C受任人必有代理權
- D受任人不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正解 A — 受任人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委任事務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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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的注意義務等級,以及費用預付與終止權的歸屬。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535 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條文把注意義務依有無報酬分成兩級,有償委任提高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與選項所述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與《民法》第 535 條後段完全吻合,受有報酬者即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敘述正確。
- B依《民法》第 545 條,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預付請求權並不以事務已處理為前提;至於已支出者的償還與利息,另由《民法》第 546 條第一項處理,敘述錯誤。
- C委任與代理權之授與是兩件事,《民法》第 531 條僅就須為法律行為且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規定其處理權與代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受任人之權限依《民法》第 532 條係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或事務性質定之,未必包含代理權,敘述錯誤。
- D依《民法》第 549 條第一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同條第二項僅就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者課以損害賠償責任,並未剝奪終止權,敘述錯誤。
記憶點
拿錢辦事就要用善良管理人的標準,沒拿錢比照處理自己的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