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依現行民法有關住所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A夫妻於雙方共同協議前,推定以共同戶籍地為其法定之住所
  2. B意定住所之設定須具備久住之意思及居住之事實
  3. C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關於其行為,不得視為住所
  4. D16 歲之年輕人,僅能以其父母之住所為法定住所

正解 C —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關於其行為,不得視為住所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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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總則住所一節的意定住所、法定住所,以及居所視為住所的三組規定。

正解理由

《民法》第 23 條規定:「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條文寫的是「視為住所」,C 卻寫成「不得視為住所」,與條文文義正好相反,是四個選項中唯一與規定不符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民法》第 1002 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同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2. B敘述正確。《民法》第 20 條第一項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意定住所須有久住之意思與居住之事實兩個要件。
  3. C敘述錯誤。依《民法》第 23 條,因特定行為選定的居所,就該行為而言是視為住所,並非不得視為住所。
  4. D敘述正確。16 歲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 21 條「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而《民法》第 1086 條第一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故以父母之住所為其法定住所。

記憶點

久住意思加居住事實等於意定住所;限制行為能力人跟著法定代理人走;為特定行為選的居所,就那件事視為住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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