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下列何者非屬贈與人或其繼承人,得主張撤銷贈與契約之原因?

  1. A附有負擔之贈與,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因過失不履行其負擔者
  2. B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義務者
  3. C受贈人因故意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者
  4. D定期給付之贈與,而受贈人已死亡者

正解 D — 定期給付之贈與,而受贈人已死亡者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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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贈與撤銷的法定原因,與定期給付之贈與因死亡而「當然失效」的區別。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415 條:「定期給付之贈與,因贈與人或受贈人之死亡,失其效力。但贈與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受贈人死亡時,該贈與是依法直接失其效力,不需要、也不是由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民法》第 420 條並明定「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受贈人一旦死亡反而沒有撤銷權可行使,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屬撤銷原因。《民法》第 412 條第一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條文只問有無履行,不區分故意或過失。
  2. B屬撤銷原因。《民法》第 416 條第一項第二款: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3. C屬撤銷原因。《民法》第 417 條: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4. D非撤銷原因,為本題答案,其效果是贈與依《民法》第 415 條失其效力。

記憶點

受贈人死亡:定期給付之贈與自己失效,撤銷權則跟著消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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