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 A 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何種行為應經甲乙丙三個共有人全體同意,始為有效?

  1. A共有人之一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
  2. B共有人之一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3. C共有人之一將 A 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4. D共有人之一將 A 土地設定有償之地上權予第三人

正解 C — 共有人之一將 A 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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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分別共有中,處分「應有部分」與處分「共有物本身」的同意門檻不同。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19 條第二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將 A 土地全部設定抵押權,客體是共有物本身而不是共有人自己的應有部分,屬該項所稱之設定負擔,非經甲、乙、丙三人全體同意不生效力,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無須全體同意。《民法》第 819 條第一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將自己的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不必他共有人點頭。
  2. B無須全體同意。就自己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處分的客體仍是該應有部分,《民法》第 819 條第一項的自由處分即已涵蓋。
  3. C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本題所問者。抵押權是就 A 土地整筆設定的負擔,效力及於共有物全部,正是《民法》第 819 條第二項規範的情形。
  4. D無須全體同意。《土地法》就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等,另定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的特別規定。

記憶點

動到自己的應有部分自由處分,動到共有物本身要全體同意,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則走《土地法》的多數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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