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單選
依民法規定,關於不動產買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應作成公證書
- B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C非經交付買賣之不動產,不生效力
- D因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而成立
正解 D — 因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而成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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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買賣契約的成立要件,以及債權契約與物權行為的分界。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345 條第一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條第二項明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賣屬諾成契約,成立只需就標的物與價金意思合致,不待任何方式或現實行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民法》第 166-1 條第一項雖就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之契約規定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但同條第二項明定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可見公證並非買賣契約的成立要件,敘述錯誤。
- B依《民法》第 758 條第一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者是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生的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屬物權層次;買賣是債權契約,不因未登記而不成立,敘述錯誤。
- C依《民法》第 348 條第一項,交付其物並使買受人取得該物所有權是出賣人的義務,屬契約成立後的履行問題,並非生效要件,敘述錯誤。
- D與《民法》第 345 條第二項完全吻合,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同意即為契約成立,敘述正確。
記憶點
談定標的和價金,買賣就成立;登記是物權那一關,不是契約這一關。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