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甲有 A 地,且登記為 A 地所有人。甲因乙之脅迫,出賣且交付 A 地於乙,於甲尚未撤銷買賣契約前。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得撤銷交付 A 地於乙之行為
  2. B現占有 A 地之乙為有權占有人
  3. C乙因此成為 A 地所有人
  4. D甲乙間之 A 地的買賣契約,無效

正解 B — 現占有 A 地之乙為有權占有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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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被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在撤銷前的效力,以及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要件。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92 條第一項,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法律效果是得撤銷而非當然無效;再依《民法》第 114 條第一項,法律行為須經撤銷始視為自始無效。甲既尚未撤銷,買賣契約仍屬有效,乙係基於該有效契約而受交付並占有 A 地,具有合法權源,屬有權占有,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得撤銷的客體是因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交付土地本身屬事實行為,並非意思表示,不生撤銷問題,敘述錯誤。
  2. B買賣契約在撤銷前仍為有效,乙的占有有債之關係為權源,甲於此時尚不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一項請求返還,敘述正確。
  3. C依《民法》第 758 條第一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本件僅有出賣與交付而未辦畢移轉登記,乙未取得所有權,敘述錯誤。
  4. D《民法》第 92 條第一項所定效果是表意人得撤銷,並非無效;撤銷權行使前契約仍屬有效,本項逕稱無效,敘述錯誤。

記憶點

被逼著簽的約,撤銷前還是有效;不動產沒登記,交了地也不是所有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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