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甲有 A 屋,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甲將 A 屋贈與乙女。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非經交付 A 屋,該贈與不生效力
  2. B該贈與應以書面為之
  3. C甲移轉 A 屋所有權予乙前,得撤銷該贈與
  4. D甲遲延交付 A 屋予乙時,乙得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正解 C — 甲移轉 A 屋所有權予乙前,得撤銷該贈與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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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贈與人於贈與物權利移轉前的任意撤銷權。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408 條第一項,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同條第二項僅將經公證之贈與與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排除在外。甲既尚未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且無該二種例外情形,自得撤銷該贈與,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贈與因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並非要物契約,交付贈與物是履行問題而非生效要件,敘述錯誤。
  2. B民法就贈與契約本身並未設書面要件;《民法》第 758 條第二項所稱應以書面為之者,是使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的那個行為,並非贈與契約,敘述錯誤。
  3. C與《民法》第 408 條第一項完全吻合,權利未移轉前撤銷權即存在,本件亦不落入同條第二項的兩種例外,敘述正確。
  4. D依《民法》第 409 條第一項,得請求交付贈與物者限於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同條第二項並明定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本件為一般贈與,甲於移轉前尚得撤銷,更無從令其負遲延損害賠償責任,敘述錯誤。

記憶點

東西還沒過戶,說送可以反悔;公證過或道德義務的贈與才反悔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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