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甲有 A 屋,共 95 坪,登記為 A 屋所有人。乙詢問甲 A 屋坪數,甲告知 A 屋計有 100 坪。甲與乙締結 100 坪之 A 屋買賣契約。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侵害乙之 A 屋所有權
- B乙得解除契約
- C乙得請求減少價金
- D乙得以甲詐欺為由,撤銷締結該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正解 A — 甲侵害乙之 A 屋所有權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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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出賣人告知不實坪數時買受人的救濟途徑,以及所有權尚未移轉前不生所有權侵害的界線。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58 條第一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A 屋的登記名義人是甲,乙縱已締結買賣契約,在辦妥移轉登記之前並未取得 A 屋所有權;既然乙尚無所有權,就不生甲侵害乙所有權的問題,此項敘述與法不合,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錯誤。買賣契約只讓乙取得《民法》第 348 條第一項所定「請求出賣人交付其物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的債權,乙此時還不是所有人,甲無從侵害一個乙尚未取得的所有權。
- B正確。實際 95 坪卻以 100 坪成交,屬物之瑕疵;依《民法》第 359 條,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 C正確。減少價金與解除契約同為《民法》第 359 條給買受人的選項;該條但書並規定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D正確。依《民法》第 92 條第一項前段,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甲明知僅 95 坪仍告以 100 坪,乙自得撤銷締約的意思表示。
記憶點
沒完成登記就沒有所有權,坪數不實走瑕疵擔保與詐欺撤銷,不是所有權侵害。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