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關於遺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遺囑乃非要式行為
- B無行為能力人,僅得為公證遺囑
- C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 D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正解 D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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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囑的要式性、遺囑能力,以及各種遺囑方式的見證人人數與消極資格。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98 條,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其第三款明定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第四款則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立法上把與遺囑內容有利害關係的人排除在見證行列之外,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民法》第 1189 條把遺囑方式限定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五種,遺囑是要式行為;不依法定方式的後果見《民法》第 73 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 B錯誤。《民法》第 1186 條第一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是完全不能立遺囑,不是限縮到只能立公證遺囑。
- C錯誤。《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二人以上者是《民法》第 1191 條的公證遺囑與第 1192 條的密封遺囑。
- D正確。依《民法》第 1198 條第三款,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敘述與條文一致。
記憶點
遺囑要式五選一,代筆三人、其餘二人、自書免見證,繼承人一家不得當見證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