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甲對乙負有 1,000 萬元借款債務,丙為甲對乙所負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得直接請求丙履行 1,000 萬元保證債務
  2. B乙僅得同時請求甲與丙履行債務
  3. C丙連帶責任之約定無效
  4. D丙負最終責任

正解 A — 乙得直接請求丙履行 1,000 萬元保證債務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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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的差異,關鍵在保證人能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39 條,保證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普通保證人依同法第 745 條,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丙既是連帶保證人,即與主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合於同法第 272 條第一項所稱之連帶債務;依同法第 273 條第一項,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乙自得逕向丙請求 1,000 萬元,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連帶保證人不能拿《民法》第 745 條的先訴抗辯權對抗乙,乙得直接請求丙履行全部保證債務。
  2. B錯誤。《民法》第 273 條第一項明文得同時或先後向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並無「僅得同時請求甲與丙」這種限制。
  3. C錯誤。依《民法》第 272 條第一項,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保證的約定正是此種明示,自屬有效。
  4. D錯誤。保證債務具從屬性,依《民法》第 739 條僅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終局應負擔者仍是主債務人甲。

記憶點

連帶保證等於先訴抗辯權出局,債權人可以跳過主債務人,直接向保證人要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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