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下列何種情形,係屬於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結合?
- 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 B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 C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
- D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
正解 B — 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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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所稱結合的法定型態,以及它與限制競爭行為、聯合行為的分野。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一項,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與他事業合併;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B) 的文字即該項第五款所定型態,故選 B。
逐項排除
- 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是《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二款的限制競爭行為,不在結合的五款型態之內。
- B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明定於《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一項第五款,屬結合,本項正確。
- C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是《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所定聯合行為,不是結合。
- D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是《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四款的限制競爭行為,不是結合。
記憶點
結合五款背「合併、三分之一持股、受讓承租營業財產、共同或受託經營、控制業務人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