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甲建商為銷售新屋建案,委請廣告代理業者乙為整體廣告行銷,由乙請來知名歌星丙代言房屋銷售。乙基於甲的指示,請求丙於廣告案中大力推薦該建案房屋地點近臺北市,開車只要 15 分鐘,每天可在天然溫泉泡湯,然事實上,甲、乙、丙均明知該建案房屋距離臺北市有相當距離,搭高鐵要 30 分鐘,且無天然溫泉。試問甲、乙、丙針對虛偽不實廣告行為,應負何種責任?
- A甲、乙、丙均各自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 B甲、乙應各自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丙僅廣告薦證而無責任
- C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丙應與廣告主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應與廣告主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丙僅廣告薦證而無責任
正解 C —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丙應與廣告主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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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實廣告的責任主體——廣告主、廣告代理業與廣告薦證者的連帶損害賠償。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一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地點、交通與溫泉條件均屬同條第二項所稱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責任分配見同條第五項:「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主自負賠償責任,明知不實的廣告代理業與知名薦證者均與之連帶,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廣告代理業與薦證者須與廣告主負連帶責任,而非各自單獨負責,本項錯誤。
- B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之意見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屬《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六項之廣告薦證者,明知有引人錯誤之虞仍薦證者須與廣告主連帶,本項謂其無責任,錯誤。
- C廣告主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一項應負賠償責任,明知不實之廣告代理業與薦證者依同條第五項與之連帶,本項與條文相符,正確。
- D廣告代理業連帶無誤,但薦證者免責與《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不符,知名公眾人物亦不適用該項但書之十倍上限。
記憶點
不實廣告「主、代、證」三方連帶,非知名薦證者才享報酬十倍上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