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單選
甲向乙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雙方以書面訂立買賣定型化契約,關於本契約可能產生法律爭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若契約條款約定買方需繳回契約書,則該條款無效
- B若買賣雙方經個別磋商後約定契約審閱期間為 20 日,但契約定型化條款仍記載「買方享有 5 日之契約審閱期間」者,該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部分為無效
- C若賣方乙公司於訂約時,突然口頭告知要求甲應同意:「如買方逾期繳交各期預售屋價金時,即視為違約,已繳交之價金不予退還」,甲未置可否仍簽下書面契約。由於契約訂立不限於書面要式,雖然乙之口頭內容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但該口頭告知仍構成契約之條款而有效
- D若契約條款約定本案預售屋廣告僅供參考,則該條款無效
正解 C — 若賣方乙公司於訂約時,突然口頭告知要求甲應同意:「如買方逾期繳交各期預售屋價金時,即視為違約,已繳交之價金不予退還」,甲未置可否仍簽下書面契約。由於契約訂立不限於書面要式,雖然乙之口頭內容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但該口頭告知仍構成契約之條款而有效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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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效力規則——個別磋商優先、異常條款不入約與廣告責任。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4 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訂約時始以口頭附加沒收已繳價金的內容,既未記載於契約,依正常情形亦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自不構成契約之內容。(C) 反謂其仍構成契約條款而有效,與該條不符,為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第三項,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正本;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者,剝奪消費者持有契約以行使權利之地位,屬同法第 12 條第一項顯失公平之條款而無效,本項正確。
- B《消費者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審閱期 20 日與 5 日之差即屬牴觸,本項正確。
- C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之口頭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4 條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本項與條文相反,即為錯誤選項。
- D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第一項,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把廣告降為僅供參考之條款使義務低於廣告內容,依同法第 12 條第一項顯失公平而無效,本項正確。
記憶點
定型化契約四訣:磋商優先、異常不入約、廣告即義務、正本要給消費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