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關於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 5 至 11 名
  2. B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應公開
  3. C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4. D當事人對於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同意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得於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正解 C —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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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與調解程序,四個選項分別動了委員人數、程序是否公開、職權方案的要件與異議期間四個數字。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5 條之 2 第一項,「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本選項文字與條文完全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在委員人數。《消費者保護法》第 45 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不是 5 至 11 名。
  2. B錯在公開與否。《消費者保護法》第 45 條之 1 第一項規定,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並非應公開。
  3. C正確。這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45 條之 2 第一項的職權提案調解,該方案並須依同條第二項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4. D錯在期間長度。《消費者保護法》第 45 條之 3 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不是 20 日。

記憶點

委員七到二十一名、程序得不公開、異議十日不變期間,把這三個數字綁在一起記,換數字的陷阱就騙不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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