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單選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寄送人未經消費者通知取回,在寄送後逾多少時間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 A逾 1 個月
- B逾 2 個月
- C逾 3 個月
- D逾 6 個月
正解 A — 逾 1 個月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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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寄送商品時,寄送人在什麼期間經過後會被視為拋棄該商品。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0 條第二項,「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題目問的正是未經消費者通知取回的那一段,法定期間為一個月,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逾 1 個月即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20 條第二項後段所定的期間,期間一過即視為寄送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 B錯。2 個月是條文所無的數字,該項並沒有以兩個月為期的規定。
- C錯。3 個月同樣不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20 條第二項的期間,該條全文只出現「一個月」與「消費者所定相當期限」兩種時點。
- D錯。6 個月與《消費者保護法》第 20 條第二項所定的一個月不符,把期間拉長會讓消費者多負擔數月的保管風險。
演算步驟
- 視為拋棄之時點=寄送日+1 個月。
- 第一步,起算點取寄送後第 1 日;
- 第二步,經過法定期間 1 個月(條文所定唯一固定期間);
- 第三步,該 1 個月內消費者未表示承諾,且寄送人仍不取回其商品;
- 第四步,期間屆滿之日即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記憶點
沒通知就抓一個月,有通知就抓消費者定的相當期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