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針對臺灣社會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如黑心油),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所定消費者保護團體訴訟(以下簡稱「消保團體訴訟」)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多數受害之消費者得申請組成消保團體之組織,以便立即以團體自己名義,逕向法院提起消費者團體損害訴訟
  2. B消保團體於受讓 20 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不得終止讓與該損害賠償請求權
  3. C消保團體依法提出消保團體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4. D消保團體就消費者團體損害賠償訴訟,於扣除訴訟、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以及得向消費者請求之報酬後,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正解 C — 消保團體依法提出消保團體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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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的資格門檻、受讓請求權後消費者能否終止讓與、強制律師代理,以及賠償金交付時可扣除的費用範圍。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9 條第二項,「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強制律師代理是法定要件,本選項與條文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在資格。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9 條第一項,須是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之消費者保護團體,才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 50 條之損害賠償訴訟,並非受害消費者臨時組成團體就能逕行起訴。
  2. B錯在剝奪了退出權。《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第一項後段明定,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同條第二項並規定因此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3. C正確。律師代理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49 條第二項所定的法定要件,不是團體自行斟酌的事項。
  4. D錯在多扣了報酬。《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第五項只允許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同條第六項更明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記憶點

二年、專門人員、評定優良才有資格,受讓二十人以上才能告,律師一定要請,報酬一毛不能拿。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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