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單選
甲於乙商店購得丙手機公司所生產之新型手機,甲交予其子丁使用,詎料丁於使用時竟發生手機電池燃燒,致丁受傷送醫。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關於本案中企業經營者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丙公司係生產問題手機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該手機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該問題手機雖係甲所購買,但如丁因使用而身體受損害,丙公司仍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 C若丙公司能證明其於生產手機時無過失者,法院應免除其賠償責任
- D經銷手機之乙商店,就使用問題手機所生損害,與丙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商店得主張對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以免除其與丙公司之連帶責任
正解 C — 若丙公司能證明其於生產手機時無過失者,法院應免除其賠償責任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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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品責任的主體與免責界線,重點在製造者能證明無過失時法院究竟是減輕還是免除其賠償責任。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三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書則是「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條文給的是法院裁量減輕,不是應免除,本選項與條文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一項要求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確保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丙公司生產手機即屬之。
- B敘述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三項的賠償對象包含「第三人」,丁雖非買受人,因使用而身體受損害仍在保護範圍內。
- C敘述錯誤,為本題所選。無過失的證明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三項但書只能換到法院「得減輕」,並無應免除的效果。
- D敘述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第一項規定經銷之企業經營者與製造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乙商店確得據以主張。
記憶點
製造者證明無過失只能減輕,經銷者盡了相當注意才有機會脫身。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