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單選
公寓大廈內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樓梯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屬於何種型態?
- A分別所有部分
- B共同公共部分
- C共用部分
- D獨立部分
正解 C — 共用部分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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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的用辭定義,樓梯間在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之間如何歸類。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四款,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同法第 7 條第二款並把「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明文列為連約定專用都不得為之的共用部分。樓梯間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供全體通行,不具使用上之獨立性,也非區分所有之標的,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分別所有部分」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所定用辭,該條處理的是區分所有、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
- B「共同公共部分」同樣未出現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的十二款定義中,屬自創名詞。
- C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四款的共用部分定義,並與同法第 7 條第二款的列舉一致,為正確選項。
- D「獨立部分」非法定分類;具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三款稱為專有部分。
記憶點
走廊、樓梯、門廳連通數戶,就是共用部分,連約定專用都不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