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單選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作專有部分,其為下列何者非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B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C非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樓梯或走廊
- D公寓大廈之主要樑柱之構造
正解 C — 非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樓梯或走廊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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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列舉的五款共用部分,這些部分不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也不得被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二款,禁止約定專用的是「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本選項寫的是「非連通數個專有部分」的樓梯或走廊,欠缺「連通數個專有部分」這個要件,未落入該款的禁止範圍,因此並非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一款「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B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二款後段所列「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C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不連通數個專有部分的樓梯或走廊未列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五款之中,為本題答案。
- D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三款「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記憶點
樓梯走廊看「連不連通數個專有部分」:連通的不准約定專用,只服務單一戶的則不在禁止之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