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關於特種交易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等所定之契約
  2. B訪問交易之消費者,除有合理例外情事,得於收受商品後 7 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3. C通訊交易違反消費者解約權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4. D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通知之次日起 7 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正解 C — 通訊交易違反消費者解約權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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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法》特種交易的三個細節——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的定義分界、七日解除權的但書歸屬,以及退款期間的長度。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五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解除權的規定屬強制規定,企業經營者以契約約定限縮或排除消費者的解約權者不生效力,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敘述錯誤。未經邀約而在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的契約,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十一款的訪問交易;同條第十款的通訊交易,指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所訂立的契約。
  2. B敘述錯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一項但書為「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合理例外情事只掛在通訊交易,訪問交易並無此例外。
  3. C敘述正確,即上開《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五項的明文。
  4. D敘述錯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2 條第二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已支付之對價,是 15 日而非 7 日。

記憶點

解約 7 日、取回 15 日、退款 15 日;合理例外只給通訊交易,訪問交易沒有。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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