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單選
專有部分之樓地板維修時,原則上維護費用應由誰負擔?
- A樓地板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 B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 C由樓地板上方之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 D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負擔
正解 A — 樓地板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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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與樓地板,其維修費用由誰負擔。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樓地板一面是上層的地板、一面是下層的天花板,使用利益由上下兩戶共享,故原則上由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故選 A。
逐項排除
- A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本文所定「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逐字相符,是本題的原則情形。
- B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針對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規定,本題標的為專有部分之樓地板,不適用該項。
- C只由上方區分所有權人負擔,等於刪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本文的「上下方」;僅在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某一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時,才依同條但書由該人負擔。
- D由公共基金支付的範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與同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限於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及其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不及於專有部分之樓地板。
記憶點
共同壁看兩側、樓地板看上下,原則共同負擔;可歸責於誰,就由誰全額負擔。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