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定期會議之頻率為:

  1. A每半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 1 次
  2. B每季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 1 次
  3. C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 1 次
  4. D每兩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 1 次

正解 C — 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 1 次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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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定期會議」的法定召開頻率下限。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一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同條第二項另定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或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者,應召開臨時會議。定期與臨時分屬兩軌,定期會議的法定頻率就是每年至少一次,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每半年一次是部分社區規約自行加密的安排,《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一項並無以半年為期的文字。
  2. B每季一次同屬社區自訂頻率,法定條文未以季為單位計算定期會議。
  3. C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一項「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逐字相符,為正確選項。
  4. D每兩年一次已低於法定下限,年度收支公告、費用分擔與委員改選都將無從按年處理。

記憶點

定期會議「一年一次」是地板,突發事故才另走臨時會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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