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單選
以收益法估價時,對於客觀淨收益的計算應以何種情形為計算基準?
- A以比較標的作最有效使用為計算基準
- B以勘估標的作最大效益使用為計算基準
- C以比較標的作最大效益使用為計算基準
- D以勘估標的作最有效使用為計算基準
正解 D — 以勘估標的作最有效使用為計算基準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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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收益法中客觀淨收益的計算基準,以及「最有效使用」在法規上的固定用語。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3 條第一項,客觀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作最有效使用之客觀淨收益為基準,並參酌鄰近類似不動產在最有效使用情況下之收益推算之;所稱最有效使用,依同規則第 2 條第十七款,指客觀上具有良好意識及通常之使用能力者,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前提下,所作得以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以比較標的作最有效使用為計算基準:使用狀態的用語雖與條文相同,但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3 條第一項,基準的主體是勘估標的,鄰近類似不動產的收益只居於參酌地位。
- B以勘估標的作最大效益使用為計算基準:主體正確,但「最大效益使用」不是《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十七款所定名詞,該款要求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四項前提俱備。
- C以比較標的作最大效益使用為計算基準:主體與用語兩處都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3 條第一項及同規則第 2 條第十七款不合。
- D以勘估標的作最有效使用為計算基準: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3 條第一項的文字相符,為正解。
記憶點
客觀淨收益看「勘估標的+最有效使用」,鄰近類似不動產只是拿來參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