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下列有關土地徵收條例的優先購買權敘述,何者正確?
- A行使主體係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 B行使原因須被徵收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而讓售
- C行使條件須與讓售條件相同,且應公告三個月
- D行使期間須於讓售決定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
正解 A — 行使主體係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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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徵收條例所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權的主體、原因、條件與期間四個要件。
正解理由
《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第一項規定「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權利主體逐字寫成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行使主體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第一項所定「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相符,繼承人亦得承受該權利。
- B《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第一項所定的處分態樣是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本項寫成讓售,與條文的處分方式不符。
- C《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期間為一個月,本項寫成三個月,期間不符;條件面則為「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 D《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第一項但書的十日期間,起算點是「決標後」,本項寫成讓售決定後十日內,起算事由錯置。
記憶點
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標售、公告一個月、決標後十日——《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四個要件一組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