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有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項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採取下列何種處理方式?
- A向行政院申訴
- B向立法院告發
- C向司法機關起訴
- D向監察院告發
正解 C — 向司法機關起訴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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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生損害時的賠償請求,遭地政機關拒絕之後的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68 條第一項先定下「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法》第 71 條接著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條文把被拒絕後的下一步逐字寫成向司法機關起訴,由法院審認損害與金額,不是轉向其他院級機關陳情或告發,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向行政院申訴:《土地法》第 71 條所定的救濟對象是司法機關,賠償請求權存否與數額多寡屬爭訟事項,該條並未設行政院申訴的程序。
- B向立法院告發:立法院職司法律案之議決,《土地法》第 71 條並未賦予其處理個案登記損害賠償的權限。
- C《土地法》第 71 條逐字規定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由法院審認登記有無錯誤、遺漏或虛偽;《土地法》第 68 條第二項並限定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 D向監察院告發:監察權針對的是公務人員的違失責任,與《土地法》第 68 條第一項所定地政機關的損害賠償責任能否實現,分屬兩件事。
記憶點
登記出錯先向地政機關求償,被拒絕就到法院起訴——《土地法》第 71 條只給這一條出口。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