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出售自住房屋,其房地交易所得稅之優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免稅所得額,以按該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 B個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 C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D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該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正解 B — 個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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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4-5 條第一項第一款自住房屋、土地免稅額度的三項要件,以及可以適用的主體範圍。
正解理由
《所得稅法》第 4-5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免納所得稅的自住房屋、土地限於「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各目規定者,其中第一目為「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主體只有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三種。(B) 把主體寫成直系親屬,與該目所定範圍不同,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對應《所得稅法》第 4-5 條第一項但書「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敘述正確。
- B該目的戶籍與居住主體不及於一般直系親屬,本項擴張了適用主體,敘述錯誤。
- C對應《所得稅法》第 4-5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敘述正確。
- D對應《所得稅法》第 4-5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敘述正確。
記憶點
自住優惠只認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配三個六年:戶籍與居住滿六年、六年內不出租不營業、六年內只能用一次。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