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下列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中有關累進課地價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
- B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 C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 D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正解 D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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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地價稅累進課徵的級距劃分,以及各級「就其超過部分」所適用的稅率。
正解理由
《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一項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五款累進課徵:未達五倍課千分之十五、五倍至十倍課千分之二十五、十倍至十五倍課千分之三十五、十五倍至二十倍課千分之四十五、二十倍以上課千分之五十五;《平均地權條例》第 19 條的五款規定相同。本題敘述與第四款逐字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為千分之十五,本項寫成千分之三十。
- B《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五倍至十倍者為千分之二十五,本項寫成千分之三十五。
- C《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十倍至十五倍者為千分之三十五,本項寫成千分之四十。
- D《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19 條第四款一致。
記憶點
基本稅率千分之十,往上依序 15、25、35、45、55,每跨一級加千分之十。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