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有關土地總登記,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1. A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
  2. B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
  3. C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4. D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正解 C —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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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總登記中,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的法律效果與公告期間。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57 條,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而《土地法》第 58 條第二項明定,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選項把公告期間寫成十五日,與三十日不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土地法》第 57 條明定此種情形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
  2. B敘述正確。《土地法》第 57 條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
  3. C敘述錯誤。《土地法》第 58 條第一項的十五日,是依同法第 55 條所為公告的期間;依同法第 57 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
  4. D敘述正確。《土地法》第 57 條末段即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記憶點

《土地法》第 55 條公告十五日、同法第 57 條無主土地公告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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