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監護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已結婚的未成年人而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2. B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3. C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益,監護人不得辭任其職務
  4. D監護人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正解 B —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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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未成年人監護的設置門檻、委託行使監護職務的方式,以及監護人辭任與受讓財產的限制。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92 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本選項所列的特定事項、一定期限與書面三個限制,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民法》第 1091 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書明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本項把已結婚的未成年人也納入應置監護人之列,與但書不合。
  2. B委託的事項範圍、期限與方式均符合《民法》第 1092 條,敘述正確。
  3. C《民法》第 1095 條明定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本項所稱不得辭任與條文相反。
  4. D《民法》第 1102 條明定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本項所稱得受讓,與條文相反。

記憶點

已婚的未成年人不設監護人;父母要委託監護職務,特定事項、一定期限、書面三件缺一不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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