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2. B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 C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而不及於從權利
  4. D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正解 C —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而不及於從權利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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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抵押權效力所及的客體範圍,關鍵在《民法》第 862 條第一項並列的從物與從權利。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62 條第一項,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本選項寫成及於從物而不及於從權利,把條文並列的兩個客體砍掉一半,與條文不合;同法第 862 條第三項並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逐字對應《民法》第 860 條普通抵押權的定義,含不移轉占有與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兩個特徵,敘述正確。
  2. B與《民法》第 861 條第一項相符,擔保範圍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並設有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敘述正確。
  3. C從權利同樣在《民法》第 862 條第一項的效力範圍內,本項把它排除,即為所求。
  4. D與《民法》第 867 條相符,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敘述正確。

記憶點

抵押權不占有、可追及,效力連從物帶從權利一起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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