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甲未婚生有乙、丙、丁三子,某日甲因細故與乙口角,乙遂憤而毆打甲成傷,當時丙雖在場,然畏懼乙身強體壯,並未勸阻。甲心灰意冷,當場表示自己百年後,乙不得繼承其財產;事後更逢人便訴說丙也不孝,未挺身護甲。丙得知此事甚為憤怒,認為自己僅求自保並沒有錯,遂在某日憤而持刀殺甲,經丁阻止而未得逞,但日後仍經法院判決殺人未遂而受刑之宣告確定。不久甲因年老體衰而去世,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僅表示乙不得繼承其財產,未表示丙不得繼承,故丙仍可繼承其財產
- B甲雖表示乙不得繼承其財產,但並未追訴乙之傷害罪,乙既未受刑之宣告,故乙仍得繼承甲的財產
- C甲若宥恕丙之行為,則乙、丙、丁三人可以一起繼承甲的財產
- D僅有丁可以繼承甲的財產
正解 D — 僅有丁可以繼承甲的財產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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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1145 條繼承權喪失的五款事由,以及第二項宥恕規定只救得回哪幾款。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45 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乙毆打甲成傷,甲並當場表示乙不得繼承,該款要件齊備。丙持刀殺甲未遂,並經法院判決殺人未遂而受刑之宣告確定,則落入同條第一項第一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乙、丙均喪失繼承權,只剩出面阻止的丁具繼承人資格,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丙的喪失事由是《民法》第 1145 條第一項第一款,有故意殺害行為且因而受刑之宣告即生效果,不以被繼承人另為表示為必要,本項推論與該款不合。
- B《民法》第 1145 條第一項第五款並不要求受刑之宣告,只要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並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即已成立,乙仍喪失繼承權。
- C《民法》第 1145 條第二項的宥恕只適用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一款不在其列,甲縱使宥恕丙,丙的繼承權亦不因此回復。
- D乙依《民法》第 1145 條第一項第五款、丙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均喪失繼承權,僅丁得繼承,敘述正確。
記憶點
五款喪失事由裡,只有第二款到第四款能靠宥恕救回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