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居間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2. B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報酬已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3. C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4. D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正解 B —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報酬已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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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居間一節關於報酬酌減的規定,重點在報酬已經給付之後還能不能請求返還。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572 條,「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條文本文給的救濟是向法院請求酌減,但書則把時點卡死在給付之前,選項(B)把但書改寫成「得請求返還」,與條文相反,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正確。與《民法》第 565 條「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逐字相符。
  2. B錯誤。前段酌減部分固然合於《民法》第 572 條本文,後段「報酬已給付者,得請求返還」則與同條但書「不得請求返還」牴觸。
  3. C正確。《民法》第 573 條明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4. D正確。《民法》第 574 條規定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記憶點

報酬過鉅可以請法院酌減,但錢一旦付出去就要不回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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