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居間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B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報酬已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 C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 D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正解 B —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報酬已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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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居間一節關於報酬酌減的規定,重點在報酬已經給付之後還能不能請求返還。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572 條,「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條文本文給的救濟是向法院請求酌減,但書則把時點卡死在給付之前,選項(B)把但書改寫成「得請求返還」,與條文相反,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正確。與《民法》第 565 條「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逐字相符。
- B錯誤。前段酌減部分固然合於《民法》第 572 條本文,後段「報酬已給付者,得請求返還」則與同條但書「不得請求返還」牴觸。
- C正確。《民法》第 573 條明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 D正確。《民法》第 574 條規定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記憶點
報酬過鉅可以請法院酌減,但錢一旦付出去就要不回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