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下列土地他項權利,何者為土地法所創設?
- A地上權
- B農育權
- C耕作權
- D不動產役權
正解 C — 耕作權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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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上他項權利的來源,以及耕作權為《土地法》自行創設的權利。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133 條第一項,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耕作權的權利內容、取得原因與登記義務全部由《土地法》第 133 條自行規定。反面觀察,《土地法》第 1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其餘三個選項的權利種類都要回民法物權編找,並非《土地法》所創,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地上權是民法物權編所定的用益物權,《土地法》第 11 條就他項權利種類明白指向民法,《土地法》並未創設此一權利。
- B農育權同屬民法物權編所定的用益物權,《土地法》僅在其他條文中引用其名稱,未創設之。
- C正確。耕作權出自《土地法》第 133 條,且依同條第二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者不在此限,這種限制也只有《土地法》自己的權利才有。
- D不動產役權亦為民法物權編所定的權利種類,《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雖把它與地上權、農育權、典權並列為共有土地設定負擔的標的,但那是共有物處分要件的規定,不是創設權利。
記憶點
四個選項只有耕作權出自《土地法》,來源是荒地承墾墾竣。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