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實施區段徵收時,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被徵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
- A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時
- B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
- C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抵價地登記為申請人所有時
- 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抵價地點交申請人接管時
正解 B — 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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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區段徵收中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其被徵收土地之權利義務究竟在哪一個時點終止。
正解理由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三項,「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時點繫於接到核定發給抵價地的通知,而非申請時或事後的登記、接管。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21 條第一項,領現金補償者是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兩種給付方式各有各的終止點,故選 B。
逐項排除
- A申請只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一項的起點,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權利義務不因提出申請而終止。
- B正確,依據見上。
- C抵價地登記為申請人所有,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六項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的後續程序,發生在終止之後。
- D定期到場接管同為《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六項的末段程序,且未按指定期限接管者視為已接管,可見接管與否不影響權利義務的終止時點。
記憶點
領現金看補償費發給完竣,領抵價地看接到核定通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