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單選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下列何種數值或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A公告現值
- B申報移轉現值
- C現值數額
- D漲價總數額
正解 D — 漲價總數額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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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稅法》第 28-2 條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移轉第三人時原地價的接續,以及所要計算的稅基名稱。
正解理由
《土地稅法》第 28-2 條第一項明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文要計算的對象逐字寫明就是漲價總數額;《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一項並規定,漲價總數額係自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改良土地已支付費用等款項後之餘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公告土地現值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一項是審核申報移轉現值的標準,屬於稅基的比對基準,不是本條要計算出來的數額。
- B申報移轉現值在《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一項的算式中是被減項,是計算漲價總數額的起點,而不是計算的結果。
- C「現值數額」不是《土地稅法》第 28-2 條的法定用語,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名稱為漲價總數額,本項屬自創名詞。
- D與《土地稅法》第 28-2 條但書逐字相符:先把原地價接回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再據以計算漲價總數額課稅,本項正確。
記憶點
配偶互贈是遞延不是消滅,原地價往前接,稅基仍然叫漲價總數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